2017年1月6日 星期五

藝術的圭臬





「藝術是生活的鏡子。」





------ 托爾斯泰





大眾走進藝術館,觀賞藝術品,是藝術欣賞活動,亦屬審美過程的進行,此為人類文化行為與高尚情操,當中也呈現了一種生活的品味。



其實,對藝術,從欣賞至深究的過程,宜先具備基本的概念與認識。究竟藝術是什麼?如何去定義?怎樣界定?它的本質、標準是什麼?這一連串的問題,有人視作習以為常;有人心中早有看法、也有只求賞心悅目,咸認為「藝術就是美」,何需費時贅述?



當然,「藝術就是美」,這是一般共通的看法,正如觀賞名作《蒙娜麗莎》,看畫中的人物,那端淑的儀態、微翹的嘴角、神秘的微笑和懾人的眼神,皆盡美善且傳神,但如此這般便可構成藝術嗎?觀乎幾百年來,藝術史家仍在追尋那微笑後未知的「真相」,試從本質去判別其價值取向及內蘊意義。



若符合「美」就是藝術,那美是什麼?卻是眾說紛紜:傳統有「充實是美」、「美在傳神」及「美是恰到好處」之說,唯至近代卻成了「新即是美」,甚或「怪即是美」及「醜即是美」的觀念,如杜象的《泉》,挪用日常現成物來搞作,顛覆了藝術既有的概念,「美」,似乎也沒法找出標準的定義,更遑論以此來確定藝術的定義。



藝術的定義,即使難以界定,但仍可透過歷史發展軌跡及創作自由開放,找出其端倪,我們不妨從中外藝術發展的歷史去作多角度的分析:


1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是人工製造的成品,作品就是藝術的載體;


2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即技藝,藝術家依靠技藝與才華產生藝術品;


3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含人類的精神,作品必要滿足人的精神需要;


4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是內心感受的外在顯現,所思所感皆是創意;


5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即創作,從模仿、再現至表現,創出新形象;


6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不具實用性,是無目的性的創造;


7.          藝術作品具終極的意義和價值。



試從以上分析作重新省視,人類在創意下的產物,若符合以上要點,是否可歸類為藝術?是否仍存有許多討論空間?因被視為藝術作品,仍需視乎欣賞者對它的觀感和態度,以及對藝術的認識度,更重要的是對藝術本體的掌握。



在西方美學史上,對於藝術的本體有著不同的看法,最為重視且影響深遠者,有以下四學說:


1.       模仿說:古希臘時代最為主張模仿說,認為藝術是模仿的模仿,或是對現實世界的模仿,也有人將此說稱之為「再現說」,我國古代主張「臨摹說」,與此實是異曲同工。


2.       表現說:此說認為藝術是情感的表現;也是主觀心靈的表現;亦是自我的表現。它是隨著浪漫主義思潮的興起而出現,對20世紀影響深遠。


3.       形式說:此說主張藝術的本體在於形式,它是藝術最根本的東西,高於作品中敘述性的元素。若把情感的表現和形式的創造統一起來,將有助觀眾形成藝術的感覺。


4.       習慣說:此說屬當代藝術理論。認為藝術是由時代中大眾的習俗規定而來的,即藝術品是某種向藝術公眾呈現的被創作出來的產品,故亦可以說,藝術的界定,只不過是一種不確定的歸納。



綜合去看:藝術品在於為觀眾呈現一個意象世界,從而使觀眾產生美感,故藝術的本體,應是審美意象,此中含情與景,藝術是要將「意象」作物化,並使用技藝及物料,創作成藝術作品,作為觀眾實在的審美對象。因此,藝術的圭臬,在乎提供意象,亦即在作品中透過形式與內容,為觀眾打開一個完整的感性世界,使我們存在的世界變得更光亮。